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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安公司创建于1993年12月1日,由武警部队转业干部及退伍军人组建成立的队伍。随着社会形式的发展,为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开拓市场,维护首都安全稳定,现经公司股东成员研究决定,在原来基础上组建公司,经北京市公安局备案,于2009年1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企业注册资金200万元)...[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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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发布者:朱  来源:本站 日期:2013/12/21 14:43:46 点击次:77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船舶应当按照SOLAS公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北京保安公司,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安装船舶保安警报系统,标记船舶永久识别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所属船舶进行船舶保安评估;
(二)负责编制《船舶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
(三)实施经过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四)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泄漏船舶保安评估或者《船舶保安计划》及其相关的保安敏感性、保密性资料;
(五)应当安排一名或者数名人员作为公司保安员,确定每人所负责的船舶,并确保其能够24小时与船舶、港口设施保安员和海事管理机构保持联系;
(六)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提供最新的公司保安员名单以及24小时联络方式等资料;
(七)在每艘船舶上指定一名适合履行船舶保安职责的人员作为船舶保安员;
(八)为船舶保安员、公司保安员、船长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九)赋予船长在船舶保安以及在必要时请求公司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提供帮助方面的决定权;
(十)根据确定的保安等级,采取相应的保安措施;
(十一)组织、参加船舶保安培训、训练和演习;
(十二)收集船舶保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或者通报。